(一九五一年七月十七日)
我们提此条[2]是有充分理由的。各国派兵到朝鲜是来作战的,不是来旅行的,为什么停战会议有权讨论停战,却无权讨论撤兵呢?显然这种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此,我方坚持会议既然有权讨论停战,也就有权讨论撤兵。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 释
[1]这是毛泽东在周恩来起草的、以毛泽东名义给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副部长、朝鲜停战谈判中国人民志愿军代表团负责人李克农的电报中加写的一段文字。
[2]指朝中方面谈判代表提出的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从朝鲜撤退一切外国军队的原则建议。美方代表以撤军属于“政治问题”为借口,坚决拒绝将此问题列入谈判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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