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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朝鲜停战谈判我方应提出的条款[1]

时间:2012-6-7 22:05:35  作者:  来源:  查看:247  评论:0
内容摘要:(一九五一年七月三日) 菲利波夫[2]同志: 关于敌我双方军事代表会谈时我方应提出的条款,我们认为主要有五条,即: (一)“双方协议同时发布停火命令。双方海陆空军自停火令发布时起,在朝鲜全境实行停火及停止其他敌对活动。”此条敌方可能无异议。 (二)“双方陆海空军各自三八线撤离十英...

(一九五一年七月三日)

菲利波夫[2]同志:

关于敌我双方军事代表会谈时我方应提出的条款,我们认为主要有五条,即:

(一)“双方协议同时发布停火命令。双方海陆空军自停火令发布时起,在朝鲜全境实行停火及停止其他敌对活动。”此条敌方可能无异议。

(二)“双方陆海空军各自三八线撤离十英里,在三八线以南及以北各十英里的地区,成立非武装区。该非武装区之民事行政,恢复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前之状况,在三八线以北由朝鲜人民政府管辖,在三八线以南,由南朝鲜政府管辖。”此条敌方可提出某些异议,但我们这样提,是很公道的,敌方难于批评。

(三)“双方停止运输(包括陆运、空运、海运)军火、军队、或补充部队,由朝鲜境外到朝鲜境内去以及由朝鲜境内运输到第一线部队中去。”估计敌方可能提出此项条文,故我方似应主动提出,或者此条的后一句不要。

(四)“设立中立国监督委员会,由双方各推荐未参加朝鲜战争之国家之同等人数之代表组成之,负责监督第一、二、三条各项之执行。”估计敌方可能提出类似条文,故我方主动提出此条。但实行此条将会招致许多麻烦,敌方推荐的“监督委员”将在中朝国境线及北朝鲜的各交通要站检查我军的运输车辆。或者我方不主动提出此条,待敌方提出时再由我方接受之。究以何者为宜,请你酌定。根本拒绝设立监督机关,似不适宜。

(五)“双方释放战俘。在停战后四个月内,由双方各将对方战俘全部分批交换释放之。”敌方可能提出一个换一个,我方则应要求释放全部战俘。唯敌方俘虏北朝鲜人较多,并已补入南朝鲜部队内,此事可能引起争议。

以上是我们想到的在双方军事代表会谈中应当解决的根本的五条。此外,尚有(一)“一切外国军队,包括中国志愿军在内,限期(例如在三个月至四个月内)分批自南北朝鲜撤退完毕。”这亦是很重要的一条。唯敌方代表可能认为此事属于政治范围,不应在此次会议中解决。请你考虑我方应否将此条提出。(二)“南北朝鲜双方的难民限期(例如在几个月内)遣回原地。”金日成[3]同志希望提出此条。但此事实行颇为烦难,南北朝鲜的代表可能在此问题上发生许多争论,以致影响到其他主要问题的决定。或者可以提出去,在争论不决时则将它推到将来的政治性的国际会议上去讨论。

以上各点,请将您的意见告我。

此外,我们已派外交部副部长李克农[4]同志率助手们于昨夜动身去朝鲜,约七月五日可到金日成同志处,和金等会商有关和谈各事,然后去开城附近,从幕后主持这次谈判。

附上金日成同志的意见,供参考。

毛 泽 东

一九五一年七月三日

根据毛泽东修改件刊印。

注  释

[1]这是毛泽东给斯大林的电报。

[2]菲利波夫,即斯大林。

[3]金日成,当时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首相。

[4]李克农,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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