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七年一月五日)
一
增加一条,这是在中央会议上谈过的,并已向陈叔通、荣毅仁〔2〕及各省市资本家代表宣布过。
毛 泽 东
一月五日
根据手稿刊印。
二
关于在公私合营企业中进行肃反工作的问题,不但应吸收那些自愿参加的资方人员参加,而且应和工商联及民建会协商,取得他们同意,方可进行。对于资方人员中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在结案时也要有工商联民建会参加审查,得其同意,方可结案。各省市目前是否在私方人员中进行肃反,由各省市自己决定。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 释
〔1〕本篇(一)是毛泽东审阅中共中央转发天津市委关于一九五七年肃反规划的批语稿时,对增写一条所作的说明;本篇(二)是毛泽东在中央批语稿中增写的第三条。
〔2〕陈叔通,当时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荣毅仁,当时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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