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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周总理:
章程与名单〔1〕数日内即宜大体确定,否则十二月二十日以前开会恐来不及。
毛 泽 东
十一月十八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章程和第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名单。政协全国委员会工作会议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三日讨论筹备第二届政协问题的情况简报中说:关于修改政协组织章程的工作,一致同意不必另写共同纲领,在政协组织章程前面加总纲一章,并推定十三人组成起草小组,于十日内提出初稿,交工作会议讨论。关于第二届全国政协的参加单位,一致同意定为二十九个,即十一个党派,十七个团体以及特别邀请人士。政协各参加单位的名额,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安排,不搞平均主义。各党派、团体的人选,于十日内提出名单草案,先交工作会议协商,并加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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