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二年一月十五日)
同意所拟办法〔2〕。
毛 泽 东
一月十五日
送刘格平、李维汉〔3〕同志阅,退聂办。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聂荣臻,当时任中国人民解放军代总参谋长。
〔2〕指聂荣臻一九五二年一月十五日关于原冀中回民支队改编问题给毛泽东的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即在全军进行第二步整编时,将一九五○年八月调补六十八军开赴朝鲜作战的原冀中回民支队,从六十八军调出来,按照山东回民武装办法,组成地方性的民族部队。
〔3〕刘格平,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李维汉,当时任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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