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央和军委各部门,中央人民政府各党组;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市区党委;各大军区并转第二第三两军区;志愿军:
(一)中央一级大行政区一级和省市一级共三级的一切工作部门,例如党的宣传部、组织部,政府的财政部(厅或局)、公安部(厅或局),军区的司令部、后勤部,再加各民众团体,除每一民众团体只要总报告不要各部门的报告以外,所有一切工作部门,均应分别向中央主席和军委主席作关于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报告。政府中凡与党外人士在领导工作上合作的部门,用党组名义作报告。在一九五二年的头四个月内,须每月作一次报告,以便中央有所比较,看出各级领导同志对这一场严重斗争哪些是积极努力的,哪些是消极怠工的(消极怠工的原因,一种是领导人有官僚主义,一种是领导人手面不干净),以便实行奖励和惩处。不作报告者以违纪论,须推迟时间作报告者须申明理由。这些报告各级党委应负督促之责。(二)其余照十二月四日二十时电〔1〕执行不变。
中 央
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 释
〔1〕指中共中央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四日关于批转北京市委展开反贪污斗争的报告的指示。见本册第542~5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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