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年八月十九日)
各中央局,分局:
华东局关于组织人民法庭的指示〔1〕是正确的,望你们亦就需要情形发这样一个指示。
中 央
八月十九日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 释
〔1〕指中共中央华东局一九五○年八月十七日关于组织人民法庭的指示。指示规定:(一)应在匪特活动较为频繁及定于今冬进行土地改革之县份,首先建立人民法庭。(二)应在各县县委副书记、县农协主任、副县长或县公安局长等干部中,择一人兼任县人民法庭审判长,另以一得力的专职干部任副审判长。(三)确定担任人民法庭工作的干部及人员,应由各省(区)进行短期的专门训练。(四)应在干部较强、工作基础较好之县,先由县长或县委书记甚至专员,亲自审讯及办理一二个案件,作为示范,并吸取经验,以教育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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