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年四月九日)
此报告请周〔1〕印若干份,于今日印好,明日分发准备参加此次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2〕的一百七八十人,每人一份。
毛 泽 东
四月九日
此次政府委员会议,除周、陈、林、邓〔3〕四同志讲话外,张治中,程潜,张澜,李济深,黄炎培,郭沫若〔4〕等六人似亦宜给以讲话机会,请周酌定通知他们做准备。此外,为解释婚姻法,王明〔5〕似亦宜略作说明。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周,指周恩来。
〔2〕指一九五○年四月十一日举行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3〕周,指周恩来。陈,指陈云,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副总理兼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林,指林彪,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中南军政委员会主席。邓,指邓小平,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西南军政委员会副主席。
〔4〕张治中,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西北军政委员会副主席。程潜,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中南军政委员会副主席。张澜,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李济深,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黄炎培,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副总理。郭沫若,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副总理。
〔5〕王明,即阵绍禹,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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