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年二月十日)
少奇同志:
(一)同意粟裕调四个师演习海战。(二)借款议定书〔2〕前言数句,意即为中国对苏联之报酬,不宜删去。(三)条约及协定〔3〕各件双方应于同日发表,日期另告。(四)伯达〔4〕为新华社写了一篇社论,经我们看过,明日可发给你们,请与乔木〔5〕斟酌,于条约发表之日同时发表。
毛 泽 东
二月十日上午五时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粟裕,当时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野战军副司令员、华东军区副司令员。
〔2〕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这个协定的前言中写道:“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同意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要求,给予中国以贷款作为偿付苏联所同意交付给中国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器材之用”。
〔3〕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互助长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
〔4〕伯达,即陈伯达,当时任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马列学院副院长。
〔5〕乔木,即胡乔木,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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