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四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保护外国侨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希望一切外国侨民各安生业,保持秩序。一切外国侨民,必须遵守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府的法令,不得进行间谍活动,不得有反对中国人民独立事业和人民解放事业的行为,不得包庇中国战争罪犯、反革命分子及其他罪犯。否则,当受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府的法律制裁。
根据《毛泽东选集》第四卷刊印。
* 这是毛泽东起草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宣布的约法八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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