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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共两党抗日救国协定草案[1]

时间:2012-4-16 17:21:13  作者:毛泽东  来源:  查看:221  评论:0
内容摘要:(一九三六年十月)一、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鉴于日本帝国主义者对于中国侵略之有加无已,危害中国领土主权之保全与民族之生存,一致认为惟有两党合作并唤起民众,联合全国各党各派各界,联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与国家,实行对日武装抗战,方能达到驱逐日本帝国主义,...

(一九三六年十月)

一、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鉴于日本帝国主义者对于中国侵略之有加无已,危害中国领土主权之保全与民族之生存,一致认为惟有两党合作并唤起民众,联合全国各党各派各界,联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与国家,实行对日武装抗战,方能达到驱逐日本帝国主义,保卫与恢复中国领土主权,争取国家独立与民族生存之目的。因此,双方派遣全权代表举行谈判,订立此抗日救国协定。

二、双方共同承认,互矢最大之诚信与决心,一致努力于下列之伟大的政治任务:

(甲)实行对日武装抗战,保卫与恢复全中国之领土与主权;

(乙)实现全国各党各派各界各军之抗日救国联合战线;

(丙)实现依据民主纲领而建立的中华民主共和国。

三、为力求以上政治任务之完成起见,双方同意实行下列各项必要的步骤与方法:

(甲)从本协定签字之日起,双方立即停止军事敌对行为。

(乙)中国国民党方面承认经过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下令停止进攻红军与侵犯苏区,取消经济封锁,并承认经过单独协商,一方面调动进攻红军之部队离开现在区域开赴抗日战线,一方面划定红军必须的与适宜的根据地,供给必需的军械、军服、军费、粮食与一切军用品,供给兵员的补充,以便红军安心进行对日抗战。中国共产党方面承认经过苏维埃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下令红军不向国民党部队攻击,承认在抗日作战时在不变更共产党人员在红军中的组织与领导之条件下,全国军队包括红军在内实行统一的指挥与统一的编制,红军担负一定之防线与战线。

(丙)中国国民党方面承认改革现行政治制度,撤废一切限制民主权利之法令,允许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惩办汉奸与亲日分子,释放政治犯,释放已被逮捕之共产党员,并承认以后不再破坏共产党之组织与不再逮捕共产党之人员。中国共产党方面承认停止以武力推翻国民党政权之言论与行动,承认在全国建立民主共和国与召集根据普选权选举的全国国会时,苏维埃区域选举代表参加此国会,苏区实行与全中国一样的民主制度。

(丁)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共同承认,在全中国民主国会未召集与民主政府未建立之前,为着实行真正的对日武装抗战,有召集基于全国各党各派各界各军选举的抗日救国代表大会或国防会议之必要,此种抗日救国代表大会或国防会议有决定一切抗日救国方针与方案之权。

(戊)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共同承认,为着实行真正的对日武装抗战,有迅速建立统一全国的军事指挥机关(军事委员会与总司令部)及由此机关采取真正对日抗战的一切实际军事步骤之必要。中国国民党承认,红军军事委员会及总司令部有选派代表参加全国的军事委员会与总司令部之必要,并保证该代表等顺利进行其工作;中国共产党承认,中国国民党人员在此种机关中占主要领导的地位。

(己)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共同承认,为着实行真正的对日武装抗战,有与苏联订立互助协定之必要,同时对日本以外之其他国家在不丧失领土主权条件下,应保持友谊并取得其帮助。

四、双方共同承认,为完善地执行本协定起见,两党中央各派出同数之代表组织混合委员会,作为经常接洽与讨论之机关。

五、双方互相承认,两党应忠实地执行本协定所规定之一切原则与事项,但同时双方均保持其政治上与组织上之独立性

六、在本协定的原则下,双方得订立关于许多个别问题之协定。

七、本协定在双方代表签字互换后发生效力。

八、本协定之修改须得双方之同意。

根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抄件刊印。

注释

[1]这是毛泽东起草的准备由周恩来带去在同国民党谈判时提出的国共两党抗日救国协定草案。这个协定草案后来没有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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