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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已成为商品

时间:2012-3-24 15:57:35  作者:  来源:  查看:194  评论:0
内容摘要:【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室主任      黄正山】      劳动这一范畴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要深化对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首先必须弄清楚社会主义市...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室主任      黄正山】

    劳动这一范畴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要深化对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首先必须弄清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出卖的是劳动力或是劳动?这里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这里并不是纯粹的咬文嚼字,而是牵涉到全部政治经济学中一个极重要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版,第341页)
  一、劳动力不能作为独立的商品出卖
  马克思指出:“我们把劳动力和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 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版,第190页)简单说,劳动力就是劳动者潜在的劳动能力。这种潜在的劳动能力不仅天然属于劳动者所有,而且须臾不可离开活的人体出卖给他人。正如恩格斯所说:“这个劳动力是与工人本身长在一起而不可分割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版,第346页)早在多年前,周其仁教授就曾指出:“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一个很大的不同在于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不可分离性,只能不可分地属于其载体;这个载体不但必须是人,而且必须是活生生的个人。”(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劳动力的这一特性,集中表现在劳动力的使用过程不能像使用畜力一样(例如一匹马或一条牛),购买者必须在鞭子的强迫和监督下畜力才会发挥作用,而劳动力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劳动者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自觉性,潜在的劳动能力才能得到充分释放。因此,从劳动力的特性看,它只能依附于劳动者的人体而存在,除了在阶级压迫的社会制度下被迫与劳动者一起出卖或出租外,不可能独立于劳动者的人体而出卖给他人。
  二、走出劳动非商品论的误区
  长期以来,我们之所以认为劳动不能成为商品,主要是受传统价值论中劳动非商品论的影响。恩格斯在1891年为马克思所著《雇佣劳动与资本》一书的再版所写的导言中,为了说明在原稿上是,工人为取得工资向资本家出卖自己的劳动,在现在这一版上则是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时提出:“可是,只要经济学家将价值由劳动来决定这个观点应用到‘劳动’(为便于理解文字上相同,但内涵不同的两个劳动的概念,笔者把作为商品出卖的具体劳动改为黑体,笔者注,下同)这个商品上去的时候,他们马上就陷进一连串的矛盾之中。…… 假如劳动是一切价值的尺度,那么, 我们只能用劳动来表现‘劳动’的价值。但是, 假如我们只知道一小时劳动的价值等于一小时劳动,那么我们就绝对不知道一小时劳动的价值。这样,我们丝毫也没有接近我们的目的,总是在一圈子里打转。”(《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版,第343页)
  按照“劳动二重性”的理论来分析,在恩格斯的论述中,被笔者加为黑体的“劳动”与没有加黑体的“劳动”虽然在文字上完全相同,但其内涵却并不相同。被笔者加为黑体的“劳动”是具体劳动,没有加黑体的“劳动”是抽象劳动。既然前后两个“劳动”内涵不同,那么,逻辑上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马克思在论述“劳动是价值的实体和内在尺度,但是它本身没有价值。”(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版,第587页)时也存在同样的逻辑问题。马克思曾经说过:“用同一术语表示不同的意思是容易发生误会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9页)既然逻辑上存在问题,那么,由此得出的结论也是令人质疑的。
  三、劳动成为商品的条件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劳动力并不向来就是商品一样, 劳动也并不向来就是商品。劳动要成为商品应具备有三个条件:一是消除了阶级压迫制度,劳动者可以真正自由地、不附加任何条件地自己占有、支配和使用自己的劳动力。这是劳动成为商品的前提条件。二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劳动成为商品的必要条件。三是劳动者的个别劳动不能直接成为社会劳动,劳动者之间不同质的劳动需要进行交换。根据上述三个条件分析,奴隶社会虽然出现了简单的商品交换,但奴隶没有人身自由,因而奴隶的劳动不可能成为商品;在存在阶级压迫的社会制度下,在政治上被压迫的无产者只能象出租其他商品一样将自己出租给资本所有者去支配和使用,他们的劳动不可能作为商品与资本所有者进行等价交换。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占主体地位的经济形态是产品经济,因此,劳动者的劳动更不可能成为商品。只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才同时具备劳动成为商品的三个条件。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出卖的是劳动而不是劳动力。
  四、“劳动”商品的内涵
  为了避免人们对“劳动”这一商品的内涵产生歧义,这里有必要对“劳动”这一商品的内涵作进一步阐释。劳动者出卖给购买人的“劳动”,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即创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劳动”出卖的过程,是有一定技能的劳动者,为换取他人不同质(不同形式)的劳动或劳动成果,根据与购买者达成的劳动契约(协议),通过使用自己的劳动力为劳动的购买者创造新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过程。正如马克思撇开特定的生产方式对劳动过程进行考察后所作的描述那样:“人的活动借助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过程消失在产品中。……劳动物化了,而劳动对象被加工了。在劳动者方面曾以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东西,现在在产品方面作为静的属性,以存在的形式表现出来。”(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版,第205页)劳动这一特殊的商品,当它出卖以后,可以物化到新的使用价值之中从而被购买者占有和消费,或者通过提供劳动服务从而满足他人的消费需要。
  五、劳动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如果从商品的“二因素”来考察,作为商品出卖的劳动与其他普通的商品一样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作为劳动的购买人,虽然在主观上他所需要的仅仅是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所耗费的具体的有用的劳动,但在客观上,劳动的过程,不仅是劳动者为劳动的购买者生产使用价值的过程,同时也是劳动者的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耗费的过程。劳动的使用价值,就是能够为购买者创造新的使用价值;劳动的价值,就是劳动者在具体劳动过程中耗费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量,即劳动者为劳动购买者创造的抽象劳动量。这就好比当黄金充当一般等价物的时候,作为商品出售的黄金的价值决定于黄金本身的纯度和重量一样。从这个意义上理解,说一克黄金的价值等于一克黄金就不再是同语反复。
  六、劳动与劳动力的价值区别
  我们知道,马克思对劳动力的价值作过深入分析,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决定的,这种价值是在劳动之前就已经形成并确定下来的,劳动过程中创造的价值与劳动力价值无关;而劳动的价值是劳动者在劳动力使用过程中创造的新价值,这种价值的量与劳动过程密切相关。为此,马克思才提出,劳动力是能够创造大于自身价值的源泉。换句话说,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力的产出要大于投入(劳动力产出大于投入是有条件的)。从购买者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方式看,购买劳动力必须在劳动之前根据劳动力价值将劳动力的租金预付给劳动者,而购买劳动一般是按照买卖双方约定的劳动协议在劳动结束之后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成效支付劳动报酬(特殊情况下劳动购买者也会预付部分劳动定金)。
  七、肯定劳动成为商品的时代意义
  肯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成为商品,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理论意义看,既然劳动者出卖的不是劳动力而是劳动,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利润又从何而来呢(对这一问题,笔者将另文阐述)?这就对传统价值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为此,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一步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揭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运动及财富增长与价值增殖的基本规律,才能更好地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科学发展。从现实意义看,我国目前正在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努力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肯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成为商品,有利于提高劳动在经济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逐步扭转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确保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目标能够顺利实现。


标签:社会 社会主义 主义 市场 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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