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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李宗仁〔1〕回国问题的报告的批语和修改〔2〕

时间:2012-6-12 14:28:18  作者:  来源:中华智库园  查看:195  评论:0
内容摘要:对李宗仁回国问题的报告的批语和修改

(一九六五年七月十二日、十五日)

总理〔3〕

似以第二方案〔4〕为较好,稿子〔5〕事前商好,并无坏处。请再酌。

毛 泽 东

七月十二日

总理:

你去上海是否多留几天,同李〔6〕面商声明稿,并同机回北京。李回国,你似应到机场欢迎。

毛 泽 东

十五日早

根据手稿刊印。

可在上海住几天,商量好简短声明后,再来北京。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 释

〔1〕李宗仁,见本册第325页注〔1〕。

〔2〕本篇(一)是毛泽东在中共中央调查部一九六五年七月九日关于李宗仁回国有关问题的意见上写的批语。调查部意见说,程思远于六月二十八日抵达瑞士,向李宗仁转达了在京所谈各节。国内建议,为了李的安全,回国前不要在欧洲举行记者招待会。发表书面声明,可在回国后再考虑。李同意这个意见,并表示将在七月二十日偕其妻郭德洁同程思远一起经巴基斯坦回国。但程思远建议,李一进国门就在机场发表书面声明并接见记者,说明回国原因和反帝爱国立场。我们意见,对此可考虑两个方案。第一个方案,李不必一进国门就发表声明,待回国商量后再发表声明;第二个方案,同意李一进国门就在机场发表书面声明并接见记者,但声明稿应事先同国内商妥,我们倾向采用第一方案。本篇(二)(三)是毛泽东一九六五年七月十五日对中央调查部关于李宗仁回国后发表声明问题给我国驻巴基斯坦大使丁国钰的电报稿的批语和加写的话。其中(三)写在电报稿下面一段话之后:“李回国后的简短声明稿,仍请李拟定告国内。如李认为需要抵沪商量后才好拟稿,也请李决定。”

〔3〕总理,指周恩来。

〔4〕指中共中央调查部一九六五年七月九日关于李宗仁回国有关问题的意见中提出的第二个方案。见本篇注〔2〕。

〔5〕指李宗仁的书面声明稿。李宗仁一九六五年七月二十日抵达北京时在首都机场发表声明。这个声明在一九六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人民日报》发表。

〔6〕李,指李宗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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