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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八年六月七日)
一
刘、林彪、小平、周、朱、陈、彭真、陈毅[2]阅,退彭德怀同志:
可以照所拟办理[3]。钱一定由中国出,不能由苏方出。使用共同。
毛 泽 东
六月七日
如苏方以高压加人,则不要回答,拖一时期再说。或者中央谈一下再答复。此事应由两国政府签订协定。
在谈话部分,毛批有意见[4],请彭注意。
根据手稿刊印。
二
这个无线电中心的投资,应当由中国方面负担,中国责无旁贷。建筑和装备等技术方面,请苏联同志帮助,所需设备,均应作价由我们付款。建成后可以共同使用,并且应当由两国政府签订正式协定。这是中国的意见,不是我个人的意见。
根据毛泽东修改件刊印。
注 释
[1]本篇一是毛泽东对中共中央军委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兼国防部部长彭德怀一九五八年六月五日报告的批语。本篇二是毛泽东对彭德怀一九五八年六月四日同苏联总军事顾问杜鲁方诺夫谈话记录稿所作的修改。文中黑体字为毛泽东加写和改写。
[2]刘,指刘少奇。林彪,当时任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小平,即邓小平,当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副总理。周,指周恩来。朱,指朱德。陈,指陈云,当时任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彭真,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共北京市委第一书记、北京市市长。陈毅,当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
[3]彭德怀一九五八年六月五日给毛泽东并中共中央的报告中说:关于苏联请求在我国建立特种长波无线电台问题,苏方仍坚持原来双方共同投资建台的意见,并提议在六月上旬即派专家来华进行选址、勘查设计、拟制协定等工作。看来苏方是不会很快接受我方的意见的。为了不影响勘查设计工作的进行,可先同意苏方专家来华着手进行一些技术性工作,有关投资和使用等问题可放在下一步解决。
[4]即本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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