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一日)
退军委照办。[2]
毛 泽 东
十一月一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这是毛泽东对中共中央军委一九五五年八月八日报告的批语。
[2]中共中央军委的报告说:为在军队系统开展违法案件的审判工作和开展检察监督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组建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报告对军事法院院长、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权限和军队各级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的组织与干部任命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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