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SS订阅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智圣文库

对抗议敌方残害我战俘问题的处理意见[1]

时间:2012-6-8 16:50:12  作者:  来源:  查看:260  评论:0
内容摘要:(一九五三年一月十三日) 丁国钰同志: 一月十二日二十三时来电[2]悉。(一)同意来电所报抗议稿,应即于十四日送交对方。(二)今后此种性质的例行抗议可以按惯例办理,不必每次请示。但如案情较重大,情况较复杂,应有着重表示而不能按惯例办理者,则必须拟稿请示,待批准后,方可发出。 毛&...

(一九五三年一月十三日)

丁国钰同志:

一月十二日二十三时来电[2]悉。(一)同意来电所报抗议稿,应即于十四日送交对方。(二)今后此种性质的例行抗议可以按惯例办理,不必每次请示。但如案情较重大,情况较复杂,应有着重表示而不能按惯例办理者,则必须拟稿请示,待批准后,方可发出。

毛  泽  东

一月十三日二十四时

根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原件刊印。

注  释

[1]这是毛泽东给朝鲜停战谈判中国人民志愿军代表团成员丁国钰的电报。

[2]指丁国钰一九五三年一月十三日给毛泽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首相金日成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兼政治委员彭德怀的电报。电报就我方一名被俘人员一月九日惨死于战俘营一事草拟了抗议书,请示批准。 




中华智库园(www.zhzky.com)上传


标签:对抗议敌方残害我战俘问题的处理意见 建国以来毛泽东军事文稿 
相关评论

免责声明

    本网站转载的所有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均出于为公众传播有益资讯信息之目的,其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所采用的非本站原创文章及图片等内容无法逐一和版权者联系,若所选内容作者及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上本网供大家浏览,请及时用电子邮件通知我们,以便即时删除,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邮箱:zhzky102@163.com

 

主办单位:智库园(北京)国际文化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中企集成  京公网安备:110108006569  备案号:京ICP备1002076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