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李克农同志并告金、彭[2]:
望即根据你们十一月十九日二十四时来电所提三条[3]在二十一日小组会上提出。唯二十天仍改回为三十天,即同意敌人所提的时间,因敌人急于求成,我们不应表示比敌人更急。我们的态度是能在三十天内成立协议固好,拖长时间也不怕。
毛 泽 东
十一月二十日十八时
根据毛泽东修改件刊印。
注 释
[1]这是毛泽东给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副部长、朝鲜停战谈判中国人民志愿军代表团负责人李克农的电报。
[2]金,指金日成,当时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首相。彭,指彭德怀,当时任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兼政治委员。
[3]指李克农一九五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二十四时电报提出的关于军事分界线协议修正案中的三项内容。修正案说:“对于第二项议程‘作为在朝鲜停止敌对行为的基本条件,确定双方军事分界线,以建立非军事地区’,兹达成以下协议:(一)确定以双方实际接触线为军事分界线。并由此线双方各退二公里,以建立非军事地区为原则。(二)双方小组委员会应立即根据前条原则,校正现有接触线,以确定双方同意的实际接触线为军事分界线。而军事分界线两侧各二公里之线,即成为非军事地区的南北缘。(三)鉴于敌对行动将继续进行至停战协议签字为止,如果代表团大会批准本协议及上述军事分界线与非军事地区的具体位置后的二十日内,全部议程已经达成协议,则不论双方实际接触线有何变化,已经确定的军事分界线及非军事地区应不再变更。如超过二十天,而全部议程尚未达成协议,则应按照停战协议及签字前的双方实际接触线所发生的变化加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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